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租賃權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又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 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林羣竣因109年度訴字第560號請求租賃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37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