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1號
- 原告
- 蔡庠寓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展律師
- 被告
- 辛錩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農
- 訴訟代理人
- 陳茂豐
- 被告
- 沈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第1行,其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249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249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明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2497元,惟判決主文第1項漏未記載連帶給付之旨,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