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益瑤
- 被告
-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彰富
- 被告
- 人
- 被告
- 楊詩培(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楊謹鴻(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楊舒婷(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之歷來還款資料,以釐清被告張麗玉於101年6月22日死亡時,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之款項究何,惠請原告提出還款資料,以利被告進行核對。又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原告亦未舉證說明,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