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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益瑤
被告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彰富
被告
被告
楊詩培(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謹鴻(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舒婷(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被告
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之歷來還款資料,以釐清被告張麗玉於101年6月22日死亡時,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尚積欠原告之款項究何,惠請原告提出還款資料,以利被告進行核對。又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原告亦未舉證說明,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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