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益瑤
- 被告
-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彰富
- 被告
- 人
- 被告
- 楊詩培(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楊謹鴻(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楊舒婷(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就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乙節,請求將本院調取被告張麗玉之郵局開戶資料卡送請鑑定,惟兩造尚未合意送請鑑定之機關,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10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