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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益瑤
被告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楊彰富
被告
被告
楊詩培(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謹鴻(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被告
楊舒婷(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被告
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就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乙節,請求將本院調取被告張麗玉之郵局開戶資料卡送請鑑定,惟兩造尚未合意送請鑑定之機關,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10年9月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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