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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告
曾智偉
訴訟代理人
曾滄龍
被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學習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7 行關於「曾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智偉」。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一)第3 、4 行、二、(一)第1 行、四、(五)第3 行關於「曾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智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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