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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王詩銘
  •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廖學習

  • 原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智偉旭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原   告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吉良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曾智偉 訴訟代理人 曾滄龍 被   告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學習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7 行關於「曾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智偉」。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一)第3 、4 行、二、(一)第1 行、四、(五)第3 行關於「曾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智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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