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2號
- 原告
- 郁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吉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皇律師
- 被告
- 曾智偉
- 訴訟代理人
- 曾滄龍
- 被告
- 旭順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廖學習
- 訴訟代理人
- 張薰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7 行關於「曾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智偉」。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一)第3 、4 行、二、(一)第1 行、四、(五)第3 行關於「曾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智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