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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被告黃振恭提出台中市政府民國108年6月1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19900號函表示已辭卸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並已發生效力,故被告黃振恭自108年6月19日以後已非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於108年12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猶列被告黃振恭為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於法不合,故原告對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之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已辦理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後之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該新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供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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