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附帶上訴人 曾廣定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敞得股份有限公司、林戊坤間請求排除人格權侵害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