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林建設有限公司、林鴻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大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銘即長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