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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蔡秋雯
被告
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俊傑
被告
王麗珍
被告
王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7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薩克斯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9日邀同被告趙俊傑、王麗珍、王麗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授信往來。被告薩克斯公司於103年7月29日分別向原告借款456萬元及114萬元。456萬元借款部分,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657%(目前為年息3.334%);114萬元借款部分,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757%(目前為年息3.434%)計算,並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8條之情事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詎被告薩克斯公司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認諾原告的請求。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已於10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可參,依上開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之主張,均表明願與原告作成訴訟上和解筆錄,惟因原告拒絕和解,致須以判決終結本件訴訟,參酌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一 │456萬元 │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 │3.334%│自民國108年12月25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二 │114萬元 │同上                │3.434%│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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