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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訴人
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俊傑
上訴人
王麗珍
上訴人
王麗玲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9年5月26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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