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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

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悌愷廖穗蓁鍾宇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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