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3號原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被 告 黄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