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君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生
- 訴訟代理人
- 郭上維律師
- 被告
-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提出104年度至108年度被告全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被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現在章程,且原告係本於債權人地位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是應以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