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林正凱、郭武陽
- 原告林彩銀
- 被告航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穩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王明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林彩銀 被 告 航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凱 被 告 穩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被 告 王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 日以109年度補字第8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6日送達原告(109年1月16日寄存水湳派出所,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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