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蔡志文 被 告 蕭志明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雅曼妮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四人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252號),惟被告等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對被告提起返還借款事件,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