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歸還預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金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庚澤 被 告 昆達商行即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營業地均位於臺南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