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3號
- 原告
- 金佑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庚澤
- 被告
- 昆達商行即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營業地均位於臺南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台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