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洪進財 被 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裕慶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借款緣由之陳述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