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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告
洪進財
被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借款緣由之陳述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 年7月7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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