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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9號

反訴原告
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蒼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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