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3號
- 上訴人
- 台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菁鵠
- 被上訴人
-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8,02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