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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劉丞敬鏞、張家旗、何英志

  • 原告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博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丞敬鏞 原   告 博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李維仁律師 被   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許家豪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330號刑事案件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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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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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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