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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告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丞敬鏞
原告
博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
被告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許家豪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330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之買賣契約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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