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歸入權行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林奕汶 蔡秉翰 黃千鐘 楊量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入權行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 民事訴訟(下稱系爭二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在系爭二審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和解、調解成立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系爭二審訴訟判決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7 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是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