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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歸入權行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許石慶

  • 當事人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料股份有限公司林奕汶蔡秉翰黃千鐘楊量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更名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告 林奕汶 蔡秉翰 黃千鐘 楊量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入權行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之 民事訴訟(下稱系爭二審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在系爭二審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和解、調解成立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系爭二審訴訟判決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7 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6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至131頁),是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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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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