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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蘇朝恩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西鄉勝太 住同上 被 告 蘇昱竹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劉昉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31至33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附表編號67 臺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附表編號51 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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