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 原告
- 蘇朝恩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邦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西鄉勝太 住同上 被 告 蘇昱竹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之0
- 訴訟代理人
- 康春田律師
劉昉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處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31至33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附表編號67 臺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附表編號51 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