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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綿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告
周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後,被告已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系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在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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