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綿
- 訴訟代理人
- 簡敬軒律師
- 被告
- 周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後,被告已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252 號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系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在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