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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綿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告
周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審理中,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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