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 原告
- 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綿
- 訴訟代理人
- 簡敬軒律師
- 被告
- 周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洪錫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審理中,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