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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告
張紹文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告
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鍾菀榆
被告
黃俊偉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5 月18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查被告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屹辰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109 年12月25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90774907號函解散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佐。而本件兩造於被告屹辰公司109 年12月25日解散後,被告屹辰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為何人?是否清算完結?均未見兩造向本院陳明。此涉及被告屹辰公司之法人格是否存在,及被告屹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均容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為調查。

三、請原告於14日內提出被告屹辰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過院,並具狀陳報被告屹辰公司之法人格及法定代理人變更情形。

四、請被告屹辰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鍾菀榆於14日內,就上開二所示被告屹辰公司解散、清算之情形,具狀說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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