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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家瑜

原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告
劉國隆
被告
達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被告
陳純宜
被告
曾煥騰
被告
黃建豪
被告
邱月明
被告
蔡福在
被告
蕭啓宗
被告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金生
被告
品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一辰
被告
吳海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謝啟川
被告
廖平容
被告
徐漢龍
被告
莊錦文
被告
廖文瑄
被告
周政朝
被告
正原貨運行即林政源
被告
鍾明雄
被告
林昱仁
被告
馬進利
被告
何誠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春櫻
被告
巫忠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曾濬煥
被告
陳育憲
被告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富裕即劉錦福
訴訟代理人
劉建杰
被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訴訟代理人
許伊妘
被告
李姚(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丹頤(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梓勉(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玄綸(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對被告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富裕即劉錦福、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而經本院於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部分起訴程式之欠缺,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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