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王陳錦蘭、劉國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王如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錦蘭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劉國隆 達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被 告 陳純宜 曾煥騰 黃建豪 邱月明 蔡福在 蕭啓宗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金生 被 告 品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一辰 被 告 吳海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謝啟川 廖平容 徐漢龍 莊錦文 廖文瑄 周政朝 正原貨運行即林政源 鍾明雄 林昱仁 馬進利 何誠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春櫻 被 告 巫忠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曾濬煥 陳育憲 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富裕即劉錦福 訴訟代理人 劉建杰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訴訟代理人 許伊妘 被 告 李姚(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丹頤(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梓勉(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玄綸(即黃保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對被告金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富裕即劉錦福、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而經本院於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部分起 訴程式之欠缺,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