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 告 李昆翰 蘇雯玲 莊淨雯 田繡仁 吳信漢 林家民 何宜庭 葉翰霖 風美莉 黃早苗 風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御家一品軒即陳傳志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傳志 被 告 陳風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須調查,且原告補正資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