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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黃綵君

  • 原告
    李昆翰
  • 被告
    御家一品軒即陳傳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   告 李昆翰 蘇雯玲 莊淨雯 田繡仁 吳信漢 林家民 何宜庭 葉翰霖 風美莉 黃早苗 風美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御家一品軒即陳傳志 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傳志 被   告 陳風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須調查,且原告補正資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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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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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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