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李德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麥思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890元(計算式: 美金143,493.09元×30.26(即民國109年3月10日訴訟繫屬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26,789元=4,768,890,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