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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清償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裕仁王怡菁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告
劉靜怡
被告
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涵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劉靜怡對被告滙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復經被告異議,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68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2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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