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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被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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