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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林業喜、洪茂原

  • 原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益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貴元 被   告 北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業喜 被   告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7,8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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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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