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明
- 被上訴人
-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源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9萬1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