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璟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兆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 萬9,7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1,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