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 原告
- 賴俊渝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 被告
- 陳俊良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霖
- 被告
- 劉滿慧
- 被告
- 吳聰雄
- 被告
- 吳小燕
- 被告
- 吳秀麗
- 被告
- 吳明池
- 被告
- 吳芝萱
- 被告
- 吳育倫
- 被告
- 劉宗光
- 被告
- 藍石定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藍文宏
- 被告
- 藍文雄
- 被告
- 廖劉麗華
- 被告
- 劉崇隆
- 被告
- 莊劉麗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莊永盛
- 被告
- 劉宗柱
- 被告
- 廖靜徽
- 被告
- 廖孜敏
- 被告
- 廖學宏
- 被告
- 廖孚崢
- 被告
- 廖麗鳯
- 被告
- 廖金鎮
- 被告
- 廖麗慧
- 被告
- 廖鎔岑
- 被告
- 邱廖青梅
- 被告
- 何素芬
- 被告
- 廖錦滄
- 被告
- 廖錦順
- 被告
- 廖桂香
- 被告
- 廖彩蘭
- 被告
- 劉林秀英
- 被告
- 劉崇崑
- 被告
- 劉宗銘
- 被告
- 劉崇澤
- 被告
- 廖劉麗媛
- 被告
- 劉宗杰
- 被告
- 廖劉淑珍
- 被告
- 張緞妹
- 被告
- 劉文貞
- 被告
- 劉記良
- 被告
- 劉姵辰
- 被告
- 劉記全
- 被告
- 劉朝昌
- 被告
- 張瓊
- 被告
- 林張玫
- 被告
- 劉惠美
- 被告
- 劉皎生
- 被告
- 劉繼豐
- 被告
- 廖文慧
- 被告
- 廖文豪
- 被告
- 廖繼祥
- 被告
- 廖文嶧
- 被告
- 廖育萱
- 被告
- 廖繼楨
- 被告
- 劉阿壽
- 被告
- 劉淑蘭
- 被告
- 劉淑麗
- 被告
- 劉財源
- 被告
- 劉明傑
- 被告
- 劉明宗
- 被告
- 劉慧苓
- 被告
- 劉明昌
- 被告
- 劉明峯
- 被告
- 劉慧苑
- 被告
- 宋湯玉英
- 被告
- 湯鵑溧
- 被告
- 湯萬來
- 被告
- 湯春梅
- 被告
- 湯淯荏
- 被告
- 劉朝貴
- 被告
- 劉正義
- 被告
- 林劉宛儒
- 被告
- 任月美
- 被告
- 劉素娥
- 被告
- 劉秋海
- 被告
- 劉秋和
- 被告
- 劉阿李
- 被告
- 劉文章
- 被告
- 陳秀姿
- 被告
- 陳宏洲
- 被告
- 陳雅芬
- 被告
- 陳祐瑲
- 被告
- 陳琦臻
- 被告
- 陳欽博
- 被告
- 陳漢強
- 被告
- 陳素雲
- 被告
- 陳漢章
- 被告
- 劉初美
- 被告
- 劉阿雪
- 被告
- 劉文達
- 被告
- 劉文郎
- 被告
- 劉文彬
- 被告
- 張森林
- 被告
- 張文忠
- 被告
- 張少綸
- 被告
- 張少豪
- 被告
- 張德義
- 被告
- 張書銘
- 被告
- 張益誠
- 被告
- 連瑞星
- 被告
- 連秀琴
- 被告
- 連秀珍
- 被告
- 廖來進
- 被告
- 廖志昌
- 被告
- 廖鈴珠
- 被告
- 廖志鉉
- 被告
- 廖鈴玉
- 被告
- 劉文平
- 被告
- 劉阿珠
- 被告
- 蔣淑英
- 被告
- 王賢魁
- 被告
- 王賢星
- 被告
- 王秋鈴
- 被告
- 王志璿
- 被告
- 廖金水
- 被告
- 廖冠濱
- 被告
- 林玟嫻(原名林采芬)
- 被告
- 廖敬民
- 被告
- 廖健帆
- 被告
- 吳佩凌
- 被告
- 吳宗耀
- 被告
- 吳宗益
- 被告
- 呂炳寬
- 被告
- 呂玉惠
- 被告
- 廖鐘月琴
- 被告
- 廖文暉
- 被告
- 廖建淳
- 被告
- 廖健男
- 被告
- 高秀菊(原名洪高秀菊)
- 被告
- 周世傑
- 被告
- 周敬倉(原名周士修)
- 被告
- 陳佩瑩
- 被告
- 張秋東
- 被告
- 張慶宗
- 被告
- 張梅英
- 被告
- 張淑眞
- 被告
- 劉彩琴
- 被告
- 劉芮彤
- 被告
- 劉勝元
- 被告
- 廖金科
- 被告
- 廖金玲
- 被告
- 廖敏秀
- 被告
- 廖志修
- 被告
- 劉榮南
- 被告
- 劉榮村
- 被告
- 劉榮龍
- 被告
- 劉輝雄
- 被告
- 徐劉清香
- 被告
- 林劉阿照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啓民
- 被告
- 黃鉦雄
- 被告
- 林張淑媛
- 被告
- 陳維彬
- 被告
- 陳元熙
- 被告
- 劉信雄
- 被告
- 蕭義松
- 被告
- 劉泳成
- 被告
- 高珠寶
- 被告
- 黃振榮
- 被告
- 黃柯秀好
- 被告
- 何俊銘
- 被告
- 湯學宏(原名湯家杰)
- 被告
- 湯家麟
- 被告
- 湯宛玲
- 被告
- 賴朝銘
- 被告
- 劉陳金滿
- 被告
- 趙慧芬
- 被告
- 黃啟恒
- 被告
- 黃文政
- 被告
- 賴銘栖
- 被告
- 劉萬吉
- 被告
- 劉朝泉
- 被告
- 劉國隆
- 被告
- 劉國禎
- 被告
- 劉桂蘭
- 被告
- 劉貴珍
- 被告
- 黃綉雲
- 被告
- 朱振岳
- 被告
- 沈儒麟
- 被告
- 黎碧雲
- 被告
- 劉金池
- 被告
- 賴三德
- 被告
- 程美真
- 被告
- 周榮祺
- 被告
- 周淑華
- 被告
- 周孟汝
- 被告
- 劉月琴
- 被告
- 劉陳秀
- 被告
- 劉麗惠
- 被告
- 劉永聰
- 被告
- 林志青
- 被告
- 吳玉梅
- 被告
- 劉居紝
- 被告
- 李佳容
- 被告
- 林昌宏
- 被告
- 賴宛嬪(原名賴美玲)
- 被告
- 林永祥
- 被告
- 廖素華
- 被告
- 林淑華
- 被告
- 林琇婷
- 被告
- 吳松樺(原名吳盛宗)
- 被告
- 王力行
- 被告
- 王武耘(原名王武雲)
- 被告
- 王逢原
- 被告
- 鄭家溱(原名鄭羽秦)
- 被告
- 廖國秀
- 被告
- 謝金能
- 被告
- 劉麗瑩
- 被告
- 李大建
- 被告
- 廖思婷
- 被告
- 廖竟璇
- 被告
- 廖浩強
- 被告
- 林秋香
- 被告
- 廖欽正
- 被告
- 曾廖慎
- 被告
- 蔡廖素雲
- 被告
- 蕭雅湘
- 被告
- 蔡楷熏(原名蔡沛霖)
- 被告
- 蔡孟峯
- 被告
- 蔡紫淳
- 被告
- 許守志
- 被告
- 陳春菊
- 被告
- 廖姚靜
- 被告
- 劉淑
- 被告
- 唐崇瑜
- 被告
- 賴金延
- 被告
- 許周素貞
- 被告
- 陳品璇(原名陳慧婷)
- 被告
- 廖睿絃(原名廖育生)
- 被告
- 何恭帆
- 被告
- 陳蕭秋桂
- 被告
- 何育華(原名何惠華)
- 被告
- 郭莉婷
- 被告
- 唐美蘭
- 被告
- 唐崇琳
- 被告
- 陳阿秀
- 被告
- 黃金智
- 被告
- 王活龍
- 被告
- 徐寶桂
- 被告
- 吳明鎮
- 被告
- 陳鳳嬌
- 被告
- 廖明諒
- 被告
- 詹豐澤
- 被告
- 黃黎卿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劉同遠之遺產管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賴岳毅
- 被告
- 紀清棟
- 被告
- 駱炎德
- 被告
- 陳深泉
- 被告
- 林佰餘(原名林悉徵)
- 被告
- 賴雲岳
- 被告
- 葉麗君
- 被告
- 吳培昌
- 被告
- 王子新
- 被告
- 王瑞鼎
- 被告
- 王瑞誠
- 被告
- 王靖宜
- 被告
- 陳建同
- 被告
- 張順正
- 被告
- 張連桐
- 被告
- 林家蓁(原名林春麗)
- 被告
- 黃瑞誠
- 被告
- 張清惠
- 被告
- 廖嘉華
- 被告
- 蔡美菊
- 被告
- 張劉笋
- 被告
- 陳儀臻
- 被告
- 魏妤倢(原名魏雅芬)
- 被告
- 黃家蓁(原名黃美禎)
- 被告
- 黃美華
- 被告
- 陳㨗任
- 被告
- 黃炳瑞
- 被告
- 張秀鳳
- 被告
- 張祐子
- 被告
- 許茂芳
- 被告
- 林郁玲
- 被告
- 嚴健嘉
- 被告
- 高心慈(原名高燕玲)
- 被告
- 張宏志
- 被告
- 張陳阿屘
- 被告
- 林志杰
- 被告
- 林倩鈴
- 被告
- 蔡育全
- 被告
- 廖幸利
- 被告
- 許義勇
- 被告
- 陳宥樺(原名陳任華)
- 被告
- 詹東衡
- 被告
- 趙育政
- 被告
- 陳育雯
- 被告
- 張萓珍(原名張怡真)
- 被告
- 許馨文
- 被告
- 馬耿崑
- 被告
- 林廣明
- 被告
- 蕭海清
- 被告
- 翁坤山
- 被告
- 賴美文
- 被告
- 戴春滿
- 被告
- 劉宜玫
- 被告
- 劉仲嘉
- 被告
- 劉仲祥
- 被告
- 鄭秋葉
- 被告
- 劉岩倫
- 被告
- 劉昇旺
- 被告
- 陳秀英
- 被告
- 陳秀惠
- 被告
- 陳春銘
- 被告
- 張日柱
- 被告
- 張日通
- 被告
- 張日安
- 被告
- 張碧紗
- 被告
- 羅惠珍
- 被告
- 羅文泰
- 被告
- 羅文政
- 被告
- 羅惠珠
- 被告
- 陳弘哲
- 被告
- 陳詩婷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賴秀麗
- 被告
- 周淑雯
- 被告
- 王智永
- 被告
- 王競海
- 被告
- 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許崇賓律師即范仁義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劉彭屘
- 被告
- 劉達賜
- 被告
- 劉震鴻
- 被告
- 劉德雲
- 被告
- 林助信律師即江志斌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洪雨良之遺產管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被告
- 黃汝燕
- 被告
- 黃怡禎
- 被告
- 黃証玹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文校
- 被告
- 潘美臻
- 法定代理人
- 潘國信
- 被告
- 林耀東
- 被告
- 林耀郎
- 被告
- 林世勲
- 被告
- 周炫嘉
- 被告
- 游淑惠律師即張開明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張文亭
- 被告
- 張秀珍
- 被告
- 張明祿
- 被告
- 吳宗勲
- 被告
- 吳忠璋
- 被告
- 吳子綾
- 被告
- 張明恭
- 被告
- 張秀祝
- 被告
- 張秀宜
- 被告
- 張秀盈
- 被告
- 廖連聰
- 被告
- 林美珍
- 被告
- 津誠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廖朝州
- 被告
- 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被告
- 黃秋雲
- 劉碧珠 原住○○市○里區○○路00號5樓
- 甘淑娟 原住○○市○里區○○街000號4樓
- 周莉萍 原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 潘乃菊 原住南投縣○○鎮○○路00號
- 林劉月如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
- 張純于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
- 張畯富 原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 陳錕山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
- 劉秀凉 原住○○○○區○○路0段00號14樓之4
- 周炫谷 原住○○市○○區○○○路00巷00號
劉淑貞
劉淑慈
劉柄宏
劉景育
劉景惠
劉慈音
劉淑美
劉淑玲
劉淑勉
劉永泉
劉永遠
劉淑秀
蔣秀蘭
賴嬿茹
賴秀麗
張永深
張美珍 原住臺中市太平區市○○道0段000號4
黃丞胤
黃秋萍
黃森祿
黃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甲所示被告,應就其如附表甲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原告與如附表387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903.94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387A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原告與如附表388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1.07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388A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四、原告與如附表389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35.90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389A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五、原告與如附表390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60.40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390A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六、原告與如附表391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729.89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391A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七、原告與如附表392所示被告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5.11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392A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乙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對於訴訟中死亡之諸多被告,分別聲明各該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本院逐一審核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者,認原告聲明由如附表387A、388A、389A、390A、391A、392A所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為有理由,自應使其續行訴訟。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分割之共有土地有若干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中移轉第三人,其中如附表387A、388A、389A、390A、391A、392A所示之承當訴訟人聲請承當訴訟,經兩造同意,各有書狀在卷為憑,自應許其承當訴訟。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查原被告劉榮基所有如附表387A、388A、389A、390A、391A、392A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於訴訟中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與原訴外人劉慈音,其後劉榮基死亡。原告乃追加劉慈音為被告(同時撤回先前以劉榮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但未繼承上開土地而非共有人之被告),依上開規定,自應許其變更追加。
四、按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並追加聲明,因繼承而成為土地共有人,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命其辦理繼承登記,即有依據。此外,原告撤回非共有人之被告,並變更相關聲明,乃屬當然,自應許其變更追加。
五、被告劉淑(被告編號261)、廖睿絃(被告編號266)、黃金智(被告編號27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劉同遠之遺產管理人(被告編號282)、劉永遠(被告編號418)以外之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387、388、389、390、391、392地號土地),分別為原告與附表387、388、389、390、391、392所示之被告所共有,爰訴請裁判分割。按387、389、3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之C種住宅區」,388、390、39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之B種住宅區」,均屬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且共有人高達數百人,若採原物分割,即細分建築基地之完整性,減損土地經濟價值,對全體共有人造成經濟利益之損害,建請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原告與如附表387所示被告共有387地號面積903.94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三)原告與如附表388所示被告共有388地號面積41.07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四)原告與如附表389所示被告共有389地號面積135.90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五)原告與如附表390所示被告共有390地號面積460.40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六)原告與如附表391所示被告共有391地號面積729.89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七)原告與如附表392所示被告共有392地號面積25.11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
二、到場被告劉淑、廖睿絃、黃金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劉同遠之遺產管理人、劉永遠均表示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亦即同意變價分割。其餘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反對之陳述。
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分別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所明定。經查:
(一)387、388、389、390、391、392地號土地,分別為原告與附表387、388、389、390、391、392所示之被告所共有,應有部分之比例依序如附表387A、388A、389A、390A、391A、392A所示,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相關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本院逐一審核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者,足認迄今共有關係詳如附表387A、388A、389A、390A、391A、392A所示。此外,查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情事,今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訴請分割之,除後開說明外,即為有理由。
(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要旨、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參照)。經查,如附表甲所示被告,就其如附表甲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如附表甲所示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得逕為分割之處分。故原告請求如附表甲所示被告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為形成判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387、389、3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之C種住宅區」,388、390、39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之B種住宅區」,均屬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本件因共有人高達數百人,若採原物分割,除恐將細分建築基地之完整性,減損土地經濟價值外,實際上亦無任何合理可行之原物分割方案,故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爰皆採變價分割,以價金分配於兩造。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如附表甲所示被告辦理繼承登記,合併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387、388、389、390、391、392地號土地,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經斟酌其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編號 被 告 被繼承人 地號 應有部分 1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 劉紅亮 387 1/169 388 1/169 389 5332/900000 390 5332/900000 391 1/169 392 1/169 2 張緞妹、劉文貞、劉記良、劉姵辰、劉記全、劉朝昌、游淑惠律師即張開明之遺產管理人、張瓊、周炫谷、周炫嘉、林張玫、劉惠美、劉皎生 劉進火 387 1/169 3 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 廖德備 387 1/6084 388 1/6084 389 148/900000 390 148/900000 391 1/6084 392 1/6084 4 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 劉陳花 387 1/8450 388 1/8450 390 1333/00000000 391 1/8450 392 1/8450 5 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 劉阿月 387 1/1690 388 1/1690 390 1333/0000000 391 1/1690 392 1/1690 6 劉朝貴、劉正義、林劉宛儒、任月美、劉素娥、劉秋海、劉秋和、劉阿李、劉文章、陳錕山、陳秀英、陳秀惠、陳春銘、陳秀姿、陳宏洲、陳雅芬、陳祐瑲、陳琦臻、陳欽博、陳漢強、陳素雲、陳漢章、劉初美、劉阿雪、劉文達、劉文郎、劉碧珠、劉文彬、張森林、張文忠、張少綸、張少豪、張德義、張書銘、張益誠、連瑞星、連秀琴、連秀珍、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廖來進、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王賢魁、王賢星、王秋鈴、王志璿、劉明傑、劉明宗、劉慧苓、劉明昌、劉明峯、劉慧苑、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 劉榮 389 5332/900000 7 廖金水、廖冠濱 賀心韻 389 106/900000 390 106/900000 8 林玟嫻即林采芬、廖敬民、廖健帆 廖泰寬 即廖志偉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9 吳佩凌、吳宗耀、吳宗益、呂炳寬、呂玉惠 呂陳香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0 廖鐘月琴、廖文暉、廖建淳、廖健男 廖敏士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1 黃汝燕、黃怡禎、黃証玹、潘美臻 洪進坤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2 甘淑娟、周世傑、周敬倉即周士修、周莉萍 周義南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3 潘乃菊、陳佩瑩 陳延治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4 張秋東、張慶宗、張梅英、張淑眞 何貴美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5 劉彩琴、劉芮彤、劉勝元、劉彭屘、劉達賜、劉震鴻、劉德雲、劉秀凉 劉達星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16 廖金水、廖金科、廖金玲、廖敏秀、廖志修 廖劉月娥 391 1/845 392 1/845 17 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 張劉絨 387 1/1690 388 1/1690 390 1333/0000000 391 1/1690 392 1/1690 18 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 羅錦益 387 5697/236600 388 5697/236600 389 21696/900000 390 21696/900000 391 5697/236600 392 5697/236600 19 林耀東、林耀郎、林世勲 劉月亭 389 1066/900000 390 1066/900000 391 1/845 392 1/845 20 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 劉萬串 387 4983/236600 388 4983/236600 389 18977/900000 390 18977/900000 391 4983/236600 392 4983/236600 21 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 劉江不治 387 1/6760 388 1/6760 390 1333/0000000 391 1/6760 392 1/6760 22 黃丞胤、黃秋萍、黃森祿、黃晶怡 黃建筌 即黃森泰 389 9/900000 390 9/900000 附表387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張緞妹、劉文貞、劉記良、劉姵辰、劉記全、劉朝昌、游淑惠律師即張開明之遺產管理人、張瓊、周炫谷、周炫嘉、林張玫、劉惠美、劉皎生、劉榮南、劉慈音、劉榮村、劉榮龍、劉輝雄、徐劉清香、林劉阿照、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陳元熙、劉信雄、蕭義松、劉泳成、高珠寶、黃振榮、黃柯秀好、何俊銘、湯學宏即湯家杰、湯家麟、湯宛玲、廖金水、賴朝銘、劉陳金滿、趙慧芬、黃啟恒、黃文政、賴銘栖、劉萬吉、劉朝泉、廖連聰、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劉國隆、劉國禎、劉桂蘭、劉貴珍、黃綉雲、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劉明宗、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王賢魁、王賢星、王志璿、王秋鈴、連瑞星、張德義、連秀琴、連秀珍、陳春銘、陳漢強、陳漢章、陳素雲、劉文達、劉文郎、劉文彬、劉初美、劉阿雪、劉碧珠、廖來進、劉朝貴、劉正義、劉文章、林劉宛儒、劉阿李、張書銘、張益誠、張文忠、陳祐瑲、陳欽博、陳雅芬、陳琦臻、陳宏洲、陳秀姿、張少綸、張少豪、朱振岳、沈儒麟、黎碧雲、劉金池、賴三德、程美真、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劉秋海、劉秋和、劉素娥 附表388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張緞妹、劉文貞、劉記良、劉姵辰、劉記全、劉朝昌、游淑惠律師即張開明之遺產管理人、張瓊、周炫谷、周炫嘉、林張玫、劉惠美、劉皎生、劉榮南、劉慈音、劉榮村、劉榮龍、劉輝雄、徐劉清香、林劉阿照、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陳元熙、劉信雄、蕭義松、劉泳成、高珠寶、黃振榮、黃柯秀好、何俊銘、湯學宏即湯家杰、湯家麟、湯宛玲、廖金水、賴朝銘、劉陳金滿、趙慧芬、黃啟恒、黃文政、賴銘栖、劉萬吉、劉朝泉、廖連聰、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劉國隆、劉國禎、劉桂蘭、劉貴珍、黃綉雲、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劉明宗、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王賢魁、王賢星、王志璿、王秋鈴、連瑞星、張德義、連秀琴、連秀珍、陳春銘、陳漢強、陳漢章、陳素雲、劉文達、劉文郎、劉文彬、劉初美、劉阿雪、劉碧珠、廖來進、劉朝貴、劉正義、劉文章、林劉宛儒、劉阿李、張書銘、張益誠、張文忠、陳祐瑲、陳欽博、陳雅芬、陳琦臻、陳宏洲、陳秀姿、張少綸、張少豪、朱振岳、沈儒麟、黎碧雲、劉金池、賴三德、程美真、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劉秋海、劉秋和、劉素娥 附表389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劉明傑、劉明宗、劉慧苓、劉明昌、劉明峯、劉慧苑、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劉朝貴、劉正義、林劉宛儒、任月美、劉素娥、劉秋海、劉秋和、劉阿李、劉文章、陳錕山、陳秀英、陳秀惠、陳春銘、陳秀姿、陳宏洲、陳雅芬、陳祐瑲、陳琦臻、陳欽博、陳漢強、陳素雲、陳漢章、劉初美、劉阿雪、劉文達、劉文郎、劉碧珠、劉文彬、張森林、張文忠、張少綸、張少豪、張德義、張書銘、張益誠、連瑞星、連秀琴、連秀珍、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廖來進、王賢魁、王賢星、王秋鈴、王志璿、劉榮南、劉慈音、劉榮村、劉榮龍、劉輝雄、徐劉清香、林劉阿照、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陳元熙、劉信雄、蕭義松、高珠寶、黃振榮、黃柯秀好、湯學宏即湯家杰、湯家麟、湯宛玲、林耀東、林耀郎、林世勲、林劉月如、劉月琴、劉陳秀、劉泳成、劉麗惠、劉永聰、廖金水、廖冠濱、林玟嫻即林采芬、廖敬民、廖健帆、林志青、吳玉梅、劉居紝、李佳容、許崇賓律師即范仁義之遺產管理人、林昌宏、賴宛嬪即賴美玲、林永祥、廖素華、吳佩凌、吳宗耀、吳宗益、呂炳寬、呂玉惠、林淑華、林琇婷、吳松樺即吳盛宗、劉彩琴、劉芮彤、劉勝元、劉彭屘、劉達賜、劉震鴻、劉德雲、劉秀凉、王力行、王武耘即王武雲、王逢原、鄭家溱即鄭羽秦、林助信律師即江志斌之遺產管理人、廖國秀、謝金能、劉麗瑩、李大建、廖思婷、廖竟璇、廖浩強、林秋香、廖欽正、曾廖愼、黃丞胤、黃秋萍、黃森祿、黃晶怡、廖鐘月琴、廖文暉、廖建淳、廖健男、蔡廖素雲、蕭雅湘、蔡楷熏即蔡沛霖、蔡孟峯、蔡紫淳、許守志、陳春菊、廖姚靜、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洪雨良之遺產管理人、黃汝燕、黃怡禎、黃証玹、潘美臻、劉淑、唐崇瑜、賴金延、許周素貞、高秀菊即洪高秀菊、陳品璇即陳慧婷、周敬倉即周士修、甘淑娟、周世傑、周莉萍、廖睿絃即廖育生、何恭帆、陳蕭秋桂、何育華即何惠華、郭莉婷、唐美蘭、唐崇琳、陳阿秀、黃金智、王活龍、徐寶桂、吳明鎮、陳鳳嬌、廖明諒、詹豐澤、廖金科、廖金玲、廖敏秀、黃黎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劉同遠之遺產管理人、紀清棟、駱炎德、陳深泉、林佰餘即林悉徵、賴雲岳、葉麗君、吳培昌、王子新、周淑雯、王智永、王競海、王瑞鼎、王靖宜、潘乃菊、陳佩瑩、陳建同、張順正、張連桐、林家蓁即林春麗、黃瑞誠、張清惠、廖嘉華、張慶宗、蔡美菊、張劉笋、張秋東、張梅英、張淑眞、陳儀臻、魏妤倢即魏雅芬、黃家蓁即黃美禎、黃美華、陳㨗任、黃炳瑞、張秀鳳、張祐子、張純于、許茂芳、林郁玲、嚴健嘉、高心慈即高燕玲、張宏志、張陳阿屘、林志杰、林倩鈴、蔡育全、廖幸利、許義勇、張畯富、陳宥樺即陳任華、詹東衡、趙育政、陳育雯、張萓珍即張怡真、許馨文、賴朝銘、劉陳金滿、趙慧芬、黃啟恒、黃文政、賴銘栖、馬耿崑、林美珍、劉文貞、劉姵辰、劉皎生、張緞妹、劉萬吉、劉朝泉、廖連聰、林廣明、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劉國隆、劉國禎、劉桂蘭、劉貴珍、黃綉雲、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蕭海清、朱振岳、沈儒麟、黎碧雲、劉金池、賴三德、程美真、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王瑞誠 附表390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劉榮南、劉慈音、劉榮村、劉榮龍、劉輝雄、徐劉清香、林劉阿照、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陳元熙、劉信雄、蕭義松、高珠寶、黃振榮、黃柯秀好、湯學宏即湯家杰、湯家麟、湯宛玲、林耀東、林耀郎、林世勲、林劉月如、劉月琴、劉陳秀、劉泳成、劉麗惠、劉永聰、廖金水、廖冠濱、林玟嫻即林采芬、廖敬民、廖健帆、林志青、吳玉梅、劉居紝、李佳容、許崇賓律師即范仁義之遺產管理人、林昌宏、賴宛嬪即賴美玲、林永祥、廖素華、吳佩凌、吳宗耀、吳宗益、呂炳寬、呂玉惠、林淑華、林琇婷、吳松樺即吳盛宗、劉彩琴、劉芮彤、劉勝元、劉彭屘、劉達賜、劉震鴻、劉德雲、劉秀凉、王力行、王武耘即王武雲、王逢原、鄭家溱即鄭羽秦、林助信律師即江志斌之遺產管理人、廖國秀、謝金能、劉麗瑩、李大建、廖思婷、廖竟璇、廖浩強、林秋香、廖欽正、曾廖愼、黃丞胤、黃秋萍、黃森祿、黃晶怡、廖鐘月琴、廖文暉、廖建淳、廖健男、蔡廖素雲、蕭雅湘、蔡楷熏即蔡沛霖、蔡孟峯、蔡紫淳、許守志、陳春菊、廖姚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洪雨良之遺產管理人、黃汝燕、黃怡禎、黃証玹、潘美臻、劉淑、唐崇瑜、賴金延、許周素貞、高秀菊即洪高秀菊、陳品璇即陳慧婷、周敬倉即周士修、甘淑娟、周世傑、周莉萍、廖睿絃即廖育生、何恭帆、陳蕭秋桂、何育華即何惠華、郭莉婷、唐美蘭、唐崇琳、陳阿秀、黃金智、王活龍、徐寶桂、吳明鎮、陳鳳嬌、廖明諒、詹豐澤、廖金科、廖金玲、廖敏秀、黃黎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劉同遠之遺產管理人、紀清棟、駱炎德、陳深泉、林佰餘即林悉徵、賴雲岳、葉麗君、吳培昌、王子新、周淑雯、王智永、王競海、王瑞鼎、王靖宜、潘乃菊、陳佩瑩、陳建同、張順正、張連桐、林家蓁即林春麗、黃瑞誠、張清惠、廖嘉華、張慶宗、蔡美菊、張劉笋、張秋東、張梅英、張淑眞、陳儀臻、魏妤倢即魏雅芬、黃家蓁即黃美禎、黃美華、陳㨗任、黃炳瑞、張秀鳳、張祐子、張純于、許茂芳、林郁玲、嚴健嘉、高心慈即高燕玲、張宏志、張陳阿屘、林志杰、林倩鈴、蔡育全、廖幸利、許義勇、張畯富、陳宥樺即陳任華、詹東衡、趙育政、陳育雯、張萓珍即張怡真、許馨文、賴朝銘、劉陳金滿、趙慧芬、黃啟恒、黃文政、賴銘栖、馬耿崑、林美珍、劉文貞、劉姵辰、劉皎生、張緞妹、劉萬吉、劉朝泉、廖連聰、林廣明、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劉國隆、劉國禎、劉桂蘭、劉貴珍、黃綉雲、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劉明宗、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王賢魁、王賢星、王志璿、王秋鈴、連瑞星、張德義、連秀琴、連秀珍、陳春銘、陳漢強、陳漢章、陳素雲、劉文達、劉文郎、劉文彬、劉初美、劉阿雪、劉碧珠、廖來進、劉朝貴、劉正義、劉文章、林劉宛儒、劉阿李、張書銘、張益誠、張文忠、陳祐瑲、陳欽博、陳雅芬、陳琦臻、陳宏洲、陳秀姿、張少綸、張少豪、蕭海清、朱振岳、沈儒麟、黎碧雲、劉金池、賴美文、程美真、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劉秋海、劉秋和、劉素娥、王瑞誠 附表391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劉榮南、劉慈音、劉榮村、劉榮龍、劉輝雄、徐劉清香、林劉阿照、陳元熙、劉信雄、蕭義松、湯學宏即湯家杰、湯家麟、湯宛玲、廖金水、廖金科、廖金玲、廖敏秀、廖志修、林耀東、林耀郎、林世勲、林劉月如、劉月琴、劉陳秀、劉泳成、劉麗惠、劉永聰、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黃振榮、黃柯秀好、高珠寶、賴朝銘、劉陳金滿、趙慧芬、黃啟恒、黃文政、賴銘栖、林美珍、劉文貞、劉姵辰、劉皎生、張緞妹、劉萬吉、廖連聰、林廣明、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劉國隆、劉國禎、劉桂蘭、劉貴珍、黃綉雲、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劉明宗、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王賢魁、王賢星、王志璿、王秋鈴、連瑞星、張德義、連秀琴、連秀珍、陳春銘、陳漢強、陳漢章、陳素雲、劉文達、劉文郎、劉文彬、劉初美、劉阿雪、劉碧珠、廖來進、劉朝貴、劉正義、劉文章、林劉宛儒、劉阿李、張書銘、張益誠、張文忠、陳祐瑲、陳欽博、陳雅芬、陳琦臻、陳宏洲、陳秀姿、張少綸、張少豪、蕭海清、翁坤山、朱振岳、沈儒麟、黎碧雲、賴美文、程美真、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劉秋海、劉秋和、劉素娥 附表392 賴嬿茹、賴秀麗、張永深、張美珍、陳俊良、陳文霖、陳弘哲、陳詩婷、劉滿慧、吳聰雄、吳小燕、吳秀麗、吳明池、吳芝萱、吳育倫、戴春滿、劉宜玫、劉仲嘉、劉仲祥、劉宗光、藍石定、藍文宏、藍文雄、廖劉麗華、劉崇隆、莊劉麗雲、劉宗柱、鄭秋葉、劉岩倫、劉昇旺、廖靜徽、廖孜敏、廖學宏、廖孚崢、廖麗鳯、廖金鎮、廖麗慧、廖鎔岑、邱廖青梅、何素芬、林助信律師即何林山之遺產管理人、廖錦滄、廖錦順、廖桂香、廖彩蘭、劉林秀英、劉崇崑、劉宗銘、劉崇澤、廖劉麗媛、劉宗杰、廖劉淑珍、張文亭、張秀珍、張明祿、吳宗勲、吳忠璋、吳子綾、張明恭、張秀祝、張秀宜、張秀盈、劉淑美、劉淑玲、劉淑勉、劉永泉、劉永遠、劉淑秀、劉榮南、劉慈音、劉榮村、劉榮龍、劉輝雄、徐劉清香、林劉阿照、陳元熙、劉信雄、蕭義松、湯學宏即湯家杰、湯家麟、湯宛玲、廖金水、廖金科、廖金玲、廖敏秀、廖志修、林耀東、林耀郎、林世勲、林劉月如、劉月琴、劉陳秀、劉泳成、劉麗惠、劉永聰、羅惠珍、羅文泰、羅文政、羅惠珠、黃秋雲、劉淑貞、劉淑慈、劉柄宏、劉景育、劉景惠、黃鉦雄、林張淑媛、陳維彬、黃振榮、黃柯秀好、高珠寶、賴朝銘、劉陳金滿、趙慧芬、黃啟恒、黃文政、賴銘栖、林美珍、劉文貞、劉姵辰、劉皎生、張緞妹、劉萬吉、廖連聰、林廣明、劉繼豐、廖文慧、廖文豪、廖繼祥、廖文嶧、廖育萱、廖繼楨、劉國隆、劉國禎、劉桂蘭、劉貴珍、黃綉雲、津誠建設有限公司、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廖志昌、廖鈴珠、廖志鉉、廖鈴玉、劉文平、劉阿珠、蔣淑英、蔣秀蘭、劉阿壽、劉淑蘭、劉淑麗、劉財源、劉明宗、張日柱、張日通、張日安、張碧紗、宋湯玉英、湯鵑溧、湯萬來、湯春梅、湯淯荏、王賢魁、王賢星、王志璿、王秋鈴、連瑞星、張德義、連秀琴、連秀珍、陳春銘、陳漢強、陳漢章、陳素雲、劉文達、劉文郎、劉文彬、劉初美、劉阿雪、劉碧珠、廖來進、劉朝貴、劉正義、劉文章、林劉宛儒、劉阿李、張書銘、張益誠、張文忠、陳祐瑲、陳欽博、陳雅芬、陳琦臻、陳宏洲、陳秀姿、張少綸、張少豪、蕭海清、翁坤山、朱振岳、沈儒麟、黎碧雲、賴美文、程美真、周榮祺、周淑華、周孟汝、劉秋海、劉秋和、劉素娥 附表乙 地號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各地號之占比 387 903.94 93,800 709800分之52050 6,217,663 42.01% 388 41.07 93,800 709800分之52050 282,496 1.91% 389 135.9 93,800 900000分之46145 653,589 4.42% 390 460.4 93,800 900000分之46145 2,214,218 14.96% 391 729.89 93,800 709800分之54450 5,251,969 35.48% 392 25.11 709800分之54450 180,681 1.22% 合計 14,800,615 100.00% 說明: 一、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先按上揭各地號價額之占比,拆分成六部分。 二、關於387地號之訴訟費用,按附表387A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三、關於388地號之訴訟費用,按附表388A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四、關於389地號之訴訟費用,按附表389A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五、關於390地號之訴訟費用,按附表390A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六、關於391地號之訴訟費用,按附表391A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七、關於392地號之訴訟費用,按附表392A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