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李欣姿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張繼圃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提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真容 訴訟代理人 張敦達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台灣房屋富裕不動產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奇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張慈容 趙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