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杰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萬9,876 元,並諭知上訴人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