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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夏一峯楊雅婷

原告
李宇傑
原告
許淞庭
原告
容沛倫
原告
陳昱璋
原告
張勝琅
原告
顏伯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告
智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湯凱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告
祁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羚靖

官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主張侵權行為之主體為何人?

(二)原告是否主張全體被告均違反銀行法?違反之具體規定為何?

(三)陳報被告許羚靖另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偵查案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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