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宇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李宇傑 許淞庭 容沛倫 陳昱璋 張勝琅 顏伯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智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湯凱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祁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羚靖 官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主張侵權行為之主體為何人? (二)原告是否主張全體被告均違反銀行法?違反之具體規定為何? (三)陳報被告許羚靖另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偵查案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