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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學德夏一峯楊雅婷

原告
李宇傑
原告
許淞庭
原告
容沛倫
原告
陳昱璋
原告
張勝琅
原告
顏伯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告
智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湯凱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告
祁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羚靖

官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0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所示案號分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等情事,是否可歸責於被告等人,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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