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宇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李宇傑 許淞庭 容沛倫 陳昱璋 張勝琅 顏伯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智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湯凱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祁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羚靖 官芝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0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所示案號分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等情事,是否可歸責於被告等人,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