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許羚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羚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容沛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81,8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