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趙亮溪、張慶棋
- 當事人星展、永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怡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 告 永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慶棋 被 告 何怡睿 周永淵 陳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永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慶棋、何怡睿、周永淵及陳榮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永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慶公司)分別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106年7月26日邀同被告張慶棋、 何怡睿、周永淵及陳榮川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聲請:「定期 貸款-非循環信用」融資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下稱A貸款)、「定期貸款-非循環信用2」融資1,000萬元,期間 計48個月(下稱B貸款),並各簽立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 總約定書及保證書。嗣分別於107年3月14日及108年12月23 日與伊協議展延,將A貸款展延到期日至111年11月30日、利息按年息2.833%計付;B貸款展延到期日至111年11月28日、利息按年息2.904%計付;而A、B貸款若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永慶公司分別自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28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A、B款,且於109年2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頁第10條第1項、第2項約定,全部未到期債務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計算永慶公司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各如附表所示。被告張慶棋、何怡睿、周永淵及陳榮川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5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電腦帳務查詢單及往來明細、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清償協議切結書、銀行授信函、保證書及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75頁、第77頁、第91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39頁), 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被告5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又永慶公司向原告借貸A、B貸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被告張慶棋、何怡睿、周永淵、陳榮川為永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5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桉珍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期間 │(年息) │ │ ├──┼───────┼────┼─────┼────────────┤ │1 │5,016,739元 │108年12 │2.673% │自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 │ │ │月30日起│ │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至清償日│ │左列借款利率10%,逾期超 │ │ │ │止 │ │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 │ │ │ │ │ │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2 │6,375,844元 │109年1月│2.744% │自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 │ │ │28日起至│ │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 │ │ │ │清償日止│ │左列借款利率10%,逾期超 │ │ │ │ │ │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借款 │ │ │ │ │ │利率20%計算,計付之違約 │ │ │ │ │ │金。 │ ├──┼───────┼────┴─────┴────────────┤ │合計│11,392,583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