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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告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被告
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鈞程
被告
龔美棋
被告
寶島口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被告
鼎寶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告
無無一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仕豪
被告
無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告
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072元,此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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