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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健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鼎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7,62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 萬1,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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