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軒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可得之利益為免予返還各該占用之停車位,則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全部停車位予全體共有人,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9,708元,及系爭建物之停車位共計68個計算,本件上訴利益為342,643元(計算式:23,299,708元÷68=342,6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