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政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因109年度重訴
字第40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31,7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04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