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祺文、張獻升、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銘喬、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被 告 張獻升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被 告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喬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 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被 告 曾世豐 蕭輔森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 樓之0 廖豐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泱樺律師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被 告 謝清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 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及被告聲請調閱相關刑事偵查卷宗均因偵查程序中,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滯礙難行(調得卷證亦無法供兩造閱覽),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