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麗純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曾世豐
- 即被告
- 之0
- 即被告
- 廖豐谷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泱樺律師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祺文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德蓓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獻升
- 訴訟代理人
- 房佑璟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銘喬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安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朝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益誠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寶軒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 即被告
- 謝清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怡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佳元律師
- 蕭輔森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10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以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為免裁判歧異,認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以民事訴訟應獨立審理、調查證據並為判斷,不受刑事偵、審程序之影響提起抗告等語,本院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是抗告人上揭抗告應認有理由,本院103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即有未合,應予廢棄,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