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蕭麗純、曾世豐、蕭輔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曾世豐 蕭輔森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樓 之0 廖豐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泱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獻升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喬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謝清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0年10月12日所 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以 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為免裁判歧異,認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而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以民事訴訟應獨立審理、調查證據並為判斷,不受刑事偵、審程序之影響提起抗告等語,本院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是抗告人上揭抗告應認有理由,本院103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即有未合,應予廢棄,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