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馮文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文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來長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