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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告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定。原告並應補正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變更公司名稱之主管機關函文,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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