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定。原告並應補正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變更公司名稱之主管機關函文,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