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張意鈞
- 當事人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定。原告並應補正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變更公司名稱之主管機關函文,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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