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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奎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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