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 當事人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奎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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