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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黃綵君李蓓張意鈞

  • 當事人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怡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文奎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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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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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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