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楊繪馨
- 上訴人
- 薛淑眞
- 被上訴人
- 張亦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2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此項裁定於110年7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2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
三、詎上訴人2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表查詢1份可證,則上訴人2人之上訴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