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蔡雅幼、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輝、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福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幼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大阪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顏嘉宏